瑞典中国商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024 年 1 月 16 日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中文注册名:瑞典中国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注册名: The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weden(CCCS)
瑞典文注册名:Kinesiska Handelskammaren i Sverige(KHIS)
标识:
网站名称:www.khis.se
本商会是依据瑞典有关法律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机构,是非政治性的、非政府性的、无党派的、独立性的社团组织,不受任何政府、政党或其官员的管理、监督、控制或影响。
第二条 目标和宗旨
本商会以促进中瑞贸易与投资合作为主要目标,以服务会员企业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遵循“服务会员、合作共赢”的理念,发挥其在企业、政府和其它社会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与各方的积极沟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企业在当地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主要职责
1、本商会致力于向在瑞典开展或扩大业务的会员提供各种支持,建立务实有效的沟通协调和联动互助平台,整合中瑞各方优势资源,搭建中瑞经贸往来的桥梁,积极参与中瑞双边贸易与投资等促进活动, 为会员企业在中瑞两国开展贸易与投资往来提供信息服务;
2、本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机构、商协会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助力在瑞中资企业合规经营、防范外部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加强海外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与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及互利合作做出贡献。本商会致力成为代表在瑞中资企业的有主流影响力的、专业化、规范化的非营利机构。
3、通过组织主题论坛、研讨会、洽谈会、情况介绍会等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推进合规建设和组织业务培训,整合各方信息和优质资源,及时关注并传播有关瑞典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针对会员实际需求,提供相关的产业、法律、品牌、劳务人力、财税、金融、管理、知识产权、公共关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利益,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实践。助力在瑞中国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在瑞中资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企业对瑞典、中国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了解,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家队伍素质,促进会员事业的发展。
4、本商会独立运作,使用自己的品牌、标识和介绍材料,包括:名称、会标、宣传语、简介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宣传的内容和方法,在会员中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团结和友谊。
第四条 注册所在地
瑞典斯德哥尔摩
Arenavägen 41, 16tr , 121 77 Johanneshov, Stockholm, Sweden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组成和资格
1、理事会员,即在瑞典商业注册且在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中资企业或机构,年营业额达到 3000 万克朗且员工在 5 人以上。
2、会员,即在瑞典商业注册且在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中资企业或机构,以及非瑞典注册但业务覆盖瑞典市场的中国企业等。
3、任何已与中国或中国企业建立了商业合作关系的,或意图建立合作关系的瑞典企业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合作会员。
每位普通会员对有关普通会员投票事项均享有一票投票权。其他类型的会员一律不享有投票权。
第六条 入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良好、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2、拥护和执行本章程;
3、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入会程序及批准
会员入会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提出申请,由本商会理事会讨论并全体通过后,由理事会予以发布。本商会保留不予批准的权利。
会员单位确定 1-2 名本单位负责人(国内派出),作为联系人向商会备案,代表本单位参加商会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在本商会内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有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商会举办的活动表达意见的权利;
4、本商会会员可在本企业资料中体现“瑞典中国商会会员”字样,但未经授权,任何企业不得擅自以商会名义对外组织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和执行本商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商会的公共形象和对外关系;
2、协助执行本商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宜;
3、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逾期 3 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自动取消会员资格,资格取消起两年内,不受理重新加入申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员和会员组成)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大会确定本商会宗旨,制定和修改章程;
3、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
4、会员大会审议和批准本商会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5、会员大会各项重要决议的表决需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6、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商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单位最少由 3 个单位成员组成;
2、首届理事会单位由本商会筹备小组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表决产生;
3、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4、理事单位候选人由普通会员自荐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后,予以增补。
5、理事会会议由商会会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行会议;
6、理事会跟踪和调整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
1、本商会设会长 1 席、副会长 2 席(理事会员单位轮值),任期 2 年;
2、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自理事单位中产生;
3、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制定年度商会工作计划;(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会长按会长授权,协助行使商会管理职责;
5、本商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指导本商会工作,经理事会提名和商定后,由会长签发聘任书。
第十三条 秘书处
本商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商会的常设行政和执行机构,其人事组成、职能不因会长或理事会的人事变更而变更。商会秘书处作为本商会工作团队直接受会长领导,按照会长授权和工作安排,协助会长负责本商会日常事务、对外联络、会务和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员每年所交纳的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单位:20,000 SEK/年
会员单位:3,000 SEK/年
合作会员单位:2,000 SEK/年
每年十二月份会员单位缴纳次年会费。商会理事会有权根据商会经济状况调整会费标准。
2、组织、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3、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4、瑞典中国商会的全部资金及固定资产属本会全体会员所有,任何成员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十五条 经费(资金)支出
1、经费用于本商会预算批准的活动项目;
2、本商会的开支审核由会长和副会长负责;
3、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4、本商会的资金将存放在司库推荐并经常理事会认可的银行机构。
5、总商会司库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
6、各项支出必须取得预算且证实有可用资金。预算获得批准后,由司库和会长签字,执行团队支配。
第十六条 财务审核
1、每年会员大会上,报告和审议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2、商会换届之前,会员大会应进行财务审核。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组织注销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章程修改、分立、合并和注销,须由理事会全体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且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所剩资金和资产的分配。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瑞典中国商会成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